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置党支部、德育处 、教导处、办公室、工会、团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党支部分管党务和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德育处分管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导处分管学校教学工作,办公室分管学校宣传接待等工作。工会分管与之相关的工作,团支部做好对学生的培养及入团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要对学校的一些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
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科研组、 教研组、备课组和图室电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科研组长: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个体进行问题、课题研究,组织策划教科研活动,收集整理教科研成果,按相关制度对团体和个人进行评价。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校本教研活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图室电:负责教育教学设备仪器及资料的管理,帮助和支持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德育管理
(一)健全德育组织网络,明确德育目标:注重全面发展 注重和谐发展 注重美德养成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德育队伍。
(三)以主题教育为载体,开拓德育途径,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 班级管理
周会制:每周总结成功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班级公约:学生自我管理,自定制度,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
班级板报:每月主题 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三条 社团管理:学校全面展开乡村少年宫教学,共设电子琴、舞蹈、柔道、美术、书法、演讲、足球、篮球、乒乓球、象棋、围棋等十七项课程。采用“三定”即定时间(固定在每周三下午第四节课进行),定地点、定内容,使少年宫课程落到了实处。培养学生特长,扩大求知领域,增强交际沟通能力,丰富学生的内心世界,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陶冶学生情操,健全学生人格。
第二十四条 课程管理: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研究,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上好课程。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以培养和而不同具有创新意识的公民为目标;倡导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强调“我是和中人,和善为人,合作做事;我,做更好的我!”的团队意识和发展意识;追求“百花齐放、开拓创新、和风化雨、优教至新”的教学方式。
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校使用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教材。统一使用教育局研培中心规定的教辅资料,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和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某种学习资料。
教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通过学月监测,期中监测、期末水平测试和常规检查等方式监控教学质量。
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布置课后作业,通过“要求、监控、指导与评价”等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小班化教学:学校条件允许就实施小班化教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2人。
学困生转化:通过家访、思想教育,情感交流、课外辅导等方式转化学困生。
第二十六条 课堂管理: 课堂上教师要先管理后教学,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学生的学习要及时评价,给予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营造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学习氛围。
第二十七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的科研工作主要由教科室负责。
管理愿景: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建构管理网络:建立由科研室、教研组、备课组、教师个人组成的科研网络,有序开展教学研究。
确定校本载体:以校本教研为载体,深入推进“211式”教研模式和“三互式”赛课模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两操一活动”、“阳光体育锻炼”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团结拼搏奋进的精神。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心理健康、特教管理: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和特教资源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技术管理:学校成立电教中心,以信息技术装备的配备和运用为抓手,建立相应的学籍管理系统、教职工人事管理系统、教师业务培训网络、财产管理系统、视频互动教研系统,实现有线无线网络全覆盖、多媒体网络班班通、常态办公网络化,并努力实现网班教学和“电子书包”,为构建学生、教师、学校、家长和社区的学习共同体而前进。
第三十一条 艺术劳技管理: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以上好音乐、美术课、劳技课为龙头,结合学科特点及学校学生实际,建立兴趣小组,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
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
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 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
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 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
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
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一条 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定期公开(一学期公开一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
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 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2/3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